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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发票抬头涉税风险


1、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税收政策要求:税总2017年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作为购买方索要增值税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票时应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税收原理逻辑:国家是每个企业的股东,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持股比例,国家按持股比例分配收入,按持股比例承担成本费用,所以,要求企业发票抬头必须是公司名称,才可以税前扣除。

4、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凭证可税前扣除情形有:机票、动车票(因为必须个人实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员工个人医药费报销等。

5、关于员工通讯费抬头为个人的问题,因通讯费抬头为个人作为费用报销是不合规票据,所以只能在福利费中列支,但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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