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账务处理流程及分录【播放】
20*5年A公司将房产以1000万元出售给B公司,20*9年B公司又以2000万元出售。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找不到原先A公司为其开具的转让发票。
问:B公司应纳税额是多少?应交增值税为(2000-1000)/(1+5%)X5%=47.62 (万元),对吗?
分析: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 20*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X5%
(二) 20*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X5%
B公司若丢失原土地转让发票。土地再次转让时只要能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一样可以进行差额扣除。假设契税计税金额为1000万元,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 [2000-1000/(1+5%)X5%=47.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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