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已经开始,但不少企业员工还坚守在岗位上。那么,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到底怎么算?
2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人社局获悉,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对于这三天加班的员工,企业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资。另外四天,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另支付双倍日工资。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初一、初二、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属于休息日。在三天法定节假日内加班,企业需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资。
据上海市人社局介绍,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为: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自2018年4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20元。
相关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