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其主要是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
特点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2、工作量法
即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所用的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按照物理耐用年限,即按固定资产经受物理磨损和自然磨损所能延续使用的时间确定的。
另外,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可以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没有使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由于固定资产的损耗很难准确估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也只能估计。为此,现行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均有明确规定。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