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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7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分类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关于五险一金的问题
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根据2017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了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算在内;另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上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千呼万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信息1月29日终于经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公布:无锡市将从今年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同时均执行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的7.2元 /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涨了,意味着无锡的全体劳动者有了新的“薪情”底线。记者1月29日多方采访,请专家支招保卫你的“最低”权益不受侵害。 【背景篇】 江苏一类地区每月增11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这次调整计划,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850元调整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调整到790元,三类地区从 590元调整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一类、二类、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较调整前增长了12.95%、12.86%、13.56%。 据了解,我省从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今,已经持续10余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最近几年来,调整幅度逐步增大,以一类地区为例,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每月为460 元,2003年上调至540元,2004年上调至620元,2005年上调至690元,2006年上调至750元;2007上调至850元;今年上调至 960元,是历次调整中增加额度最大的一次,不过也是相隔时间最久的一次。对此,有关负责人介绍,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信号,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积极调整,有利于保持江苏省工资价位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 【疑问篇】 包吃包住不能充数 李莉和她的妹妹都在一家餐馆打工,包吃包住,工资是800元。去年最低工资标准就已不止这个数字,她们和老板娘提了,可被一句“我管吃管住,你们还想要多少钱”噎住了。今年再也不敢提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工资也应执行标准 今年刚毕业的小宋在一家民营企业找到了工作,试用期说好是900元,如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了,他想知道,自己的试用期工资会不会也涨? 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也执行标准 周先生5年前进入一家社区医院做后勤工作,当时约定工资为600元,可这么多年下来,他们一些后勤人员依旧拿600元,单位领导说他们没有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工资没法和正式员工一起调整。 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团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篇】 “最低”标准不是“标准工资” 有的单位效益不错,头头脑脑年薪高达10多万元,但后勤等部门的员工工资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虽说跟着涨了,但企业效益再好,职工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领取那份“最低工资”。 有关人士对此表示,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原本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而推出的。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事业单位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就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本来是让普通劳动者受益的最低工资标准,却被某些企事业单位的当家人念成了“歪经”,最低工资标准被当作“标准工资”来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体现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企业效益。 提防最低工资“陷阱” 劳动者如何利用最低工资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记者请专业人士来支招。一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防止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要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履行好工作考勤、领取工资手续。三是妥善保存工资记录,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最低工资权益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的60日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
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範耿顿际塥宦舵为罚力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850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参看以下文件:江苏省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2011年2月1日起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从2012年6月1日起 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从2013年7月1日起一类区1480元/月,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二类区128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区、高淳区。 2014年11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详见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网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工资福利
本文由可牛信用于2022-10-27发表在可牛信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799837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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