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好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网友咨询:
我和女方结婚一年半,现要离婚,她不同意,而且我的钱都是她存的,现在存款已经转移了,我二月起诉了,还没离开,请问我怎样能离得快一点,钱能追回一些吗?
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汤冬芹律师解答:
夫妻财产共有,你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汤冬芹律师支招:
离婚时如何调查对方的存款
夫妻在离婚时如果想通过银行查对方的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支行,律师建议,一旦进入了离婚程序或者一方已有离婚打算,对方很有可能提前转移财产。等对方转移财产之后,再想要对方的存款就比较困难了。
银行一般只向司法机关提供储户信息,所以如果通过律师调查也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来调查对方的银行存款,要在知道帐号或开户的银行支行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
汤冬芹律师补充:
一般情况下,通过银行查存款,一般至少要知道对方的帐号或者对方开户的银行营业点。对此,离婚当事人一定有充分的准备,否则会使得调查工作很难进行。
目前,调查他人的银行存款,需要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且在知道上述银行信息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存款信息,否则只能由法院向银行取证。
汤冬芹律师普法:
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汤冬芹律师总结: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下面就有关在离婚官司中出现的比较多的政局方面的错误问题作出总结。
(一)当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