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学生的权利是“教师与学生”这一章节中经常考查到的知识点,尤其是经常会以例子的形式来进行考查。其实不单单是在考试中,在日常生活与我们的工作中,我们都应该熟悉学生的权利并尽全力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权利。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学生的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人身权。
一、地位
前面我们刚刚学到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无论作为一名学生,还是一名教师,首先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需要被保障的就是我们的人身安全,所以,人身权是作为一名公民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二、常考考点
(一)身心健康权
1.含义:学校及教师应该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常考例子:
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危楼、毒跑道、食堂;
心理健康:传播黄赌毒、淫秽、凶杀、暴力、恐怖等音像制品,给学生心理健康造成伤害;
严重体罚造成实质性伤害。
(二)人身自由权
1.含义: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2.常考例子:搜查、搜身、关禁闭、留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人格尊严权
1.含义: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常考例子:
体罚(直接作用于身体上的疼痛):扇耳光、罚跪、扯头发;
变相体罚(方式较为隐蔽):过量罚抄、罚写;
侮辱(伤害自尊心):起绰号、区别对待。
(四)隐私权
1.含义: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2.常考例子:(未经本人同意,私自浏览或传播他人信息)
私拆信件、情书、查看手机;
公开成绩排名;
散布学生家庭状况。
三、易混点
1.体罚
人格尊严权:体罚、变相体罚、侮辱;
身心健康权:强调体罚给学生造成了实质性伤害。
2.抄写——是否以惩罚为目的,是否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范围
变相体罚——以惩罚为目的/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范围;
正常行为——不以惩罚为目的、没有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范围。
四、小试牛刀
1.某教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辱骂兵兵为“傻子”,该教师侵犯了兵兵的( )
A.隐私权 B.健康权 C.人格尊严权 D.人身自由权
1.【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某教师辱骂学生为“傻子”,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因此该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答案选C。
2.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是( )。
A.让1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罚抄5遍课文
C.李某等八人自习课上讲话,老师令他们去操场跑10圈
D.体育课上老师让其反复练习4次不规范动作
2.【答案】BC。中公教育解析:本题考查的为学生的权利。判断是否为体罚学生可以以“是否以惩罚为目的,是否超出学生承受能力范围”为标准来判断。
选项A,让1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10遍目的是巩固知识,是正常的教育现象。
选项B,王某上课讲话,罚抄5遍课文属于体罚学生。
选项C,李某等八人自习课上讲话,老师令他们去操场跑10圈属于体罚学生。
选项D,体育课上老师让其反复练习4次不规范动作目的是巩固技能,是正常的教育现象。
综上,选项AD与题意不符,故本题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