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性质与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
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而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作用:登记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经抵押登记后具有了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通过登记后的公示,让第三人了解抵押的相关信息,避免交易风险。
二、申请条件:自愿申请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文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三)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四、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一式三份);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提交方式: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不得抵押的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关于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部分财产抵押的,要列明抵押财产的类别,如“以现有的和将有的蔬菜、水果抵押”;
(三)以未上牌的汽车作抵押的,应当在登记书抵押物概况的备注栏中写明“未上牌汽车”。
(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华铭信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