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通过民间借贷来融资,出借人常常会要求借款人将房产予以抵押。但钱款出借后,若没有后续跟进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借款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协议并不能保障出借人的权利。闽清的许先生就遇上了这种问题。
据了解,2018年2月,张某夫妇向许先生借款19万元,将名下的房产抵押给许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上约定:张某夫妇无偿还能力时,许先生有权将该房产拍卖、变卖。
借款到期后,张某夫妇没能偿还借款,许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的房产,以偿还借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某夫妇应偿还许先生19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对于许先生主张拍卖张某夫妇的房产用于偿还借款的诉求,因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许先生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仅仅签订抵押协议并不意味着设立抵押权。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协议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许先生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不能将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若有约定房产抵押相关协议,应及时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