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中,对于房屋价格的补偿通常由评估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专业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补偿价格。但评估报告的作出也并非一劳永逸的,受物价、经济等发展,房屋价格一直呈上升趋势,一年内相同地段的房价很可能几连涨,所以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设定为一年便是相对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如果2013年做评估,直到2015年才做出并送达评估报告,而报告的评估时间点依旧是2013年的话,这评估报告还是否合法有效呢?我们通过最高法的再审判决详细了解。
案件情况
2013年7月,福州市鼓楼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书》,正式实施征收拆迁。居先生一家位于拆迁范围内,并于2013年的7月19日配合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调查。但此后拆迁相关程序却久拖不实施,直到2015年的4月,拆迁方才将评估公司于2013年11月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给居先生一家,评估报告中也特别注明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此份评估报告因被福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定存在技术问题被要求重新作出评估报告,故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仍以2013年作为评估时点出具了新的评估报告,同时删去了原评估报告中一年有效期的内容,由拆迁方分别于2015年7月、2016年3月重新送达给居先生一家。2016年5月,拆迁方最终对居先生的房屋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补偿内容以评估报告为重要依据,居先生一家不服该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院观点
经最高院审理,认为评估报告的作出不仅需要考虑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还应当结合《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评估报告一年有效期的规定,仅按照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明显不利于被拆迁人获得公平补偿。从估价报告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拆迁方便应当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拆迁方怠于履行补偿的职责,也怠于推进征收拆迁程序进程,是不可归责于被拆迁人的原因,应当由拆迁方来承担房价上涨的责任。
最终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书,责令拆迁方按照2016年5月作为评估时点,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