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条款学习之--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一、案例
张三找李四借钱,李四要求张三提供担保。张三遂将自有一套房屋的房产证交给李四,声称拿房产证给李四担保。请问张三拿房产证给李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没有效力该怎么办?怎么做才能有效?
(案例来源于自编)
二、问题提出
1、合同有效必然能导致物权变动吗?
2、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有什么法律关系?
三、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律师分析意见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比如在房屋上设立抵押权,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比如房屋加建、加名,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比如把房屋转让给他人,不动产物权的消灭比如担保物权的消灭等,所有这些东西的变更都要到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记载在登记本上,如果不办理登记,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3、法律之所以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办理变更登记,主要是考虑到物权的特殊属性,价值大,便于流通等。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了解有关信息,方便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专门设立特定的机构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如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只是在私底下进行,没有办理登记,他人就无从得知,可能会继续进行交易,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形,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定纷止争,国家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等应当办理登记,否则不生效。
4、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比如房主和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这几份房屋的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房子只有一套,只有一个人可以得到房屋,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多人签订的合同都有效,但是不能把一套房登记在多个人的名下。当然,合同无效必然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五、律师建议
1、房屋买卖或者租赁、抵押等等建议尽快到房产局去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办理了物权变动登记,才能确保取得物权。
2、房屋买卖要尽快去办理权属变更,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避免别人一房二卖或者多卖,给了钱又不能得到房子,人财两空。
3、本案例中张三把自己的房产证押给李四保证还钱,这种押房产证的行为不是法律上的抵押行为,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如果真的要拿房子来抵押的话,一定要去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确认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