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他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坚持公示先后顺序实现抵押物清偿。
内容PART.021、不动产
(1)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2)同一天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1)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3)没有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其他: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以上规定。(民法典第414条)
变更PART.031、要件
(1)抵押权人就变更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达成协议;
(2)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效力: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也即:若变更行为未给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任何不利,则变更要件满足即可生效;但是若变 更行为给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那么必须经过其书面同意,变更行为才可发生法律效力。
抛弃PART.041、相对抛弃
(1)概念: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某一特定后顺位抵押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
(2)效力
①对其他抵押权人(对外):抛弃者和被抛弃者顺位不变;
②抛弃者和被抛弃者(对内):同一顺位,按比例清偿。即:先把二者的按原顺位执行所应得的数额合在一起,然后按照各自债权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2、绝对抛弃
(1)概念: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为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所有后顺位抵押人的利益而抛弃其在先顺位。
(2)效力:后顺位的抵押权人的顺位遂次升进,抛弃者为最后顺位(钱要取,只是让大家先取)。
让与PART.051、概念:先顺位的抵押权人将自己的顺位让与给某一特定后顺位的抵押权人。
2、效力
(1)对外:各抵押权人顺位不变,按照原顺位分配所得;
(2)对内:处于先顺位的让与人按照原顺位分配之所得,优先满足被让与人的债权,后满足让与人的债权(满足被让与人的债权后剩余多少得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