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股东会决议及抵押合同三者关系
就抵押贷款而言,不动产权证、股东会决议(含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决议下同)、企业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这是一个时间顺序的文书文件。
注意:
1、股东会决议时间晚于产权证出证时间。即产权证出证时间要在股东会决议前,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比如说,不动产权证在某年某月16日出的证,证件号八区的65号,股东会决议在同年同月的15日出的证,同意用号八区的65号贷款抵押。这种情况下,股东会决议的时候,不动产权证件还没有拿到手,怎么就知道这号呢?所以这个股东会决议具有重大异议。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也就是说,产权部门打出来的一个文书,证明不动产权号已经出来了,只是不动产权证没打印出来,就是说证号出号时间早于出证时间,这是可信的。
2、股东会决议要早于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签订日。也就是说未经股东同意不能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目前的管理方式,股东会没有决议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也是不合适的,没有股东会决议,就不知道贷款金额,贷款时间和贷款的具体用途,而且没有股东会决议,企业也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时间贷款作用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重要内容。
3、不动产权证不能晚于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出证时间,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证是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重要依据。
4、不动产权证、股东会决议、企业申请书三者的先后要看文书中的内容是否涉及到不动产权证号。一般讲,不动产权证、股东会决议、企业申请书是有严格的时间概念,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申请书同意用资产抵押必然涉及到不动产权号,所以不动产权证出证时间必然早于股东会决议和企业申请书的形成时间。股东会决议也必然早于企业申请书,因为,不经股东同意,企业申请书也是一纸空文,但是现实业务中股东会决议与企业申请书也不存在时间的必然的先后,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