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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上诉人东莞市艾德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73号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小太阳光源与中山市古镇埃普斯照明电器厂等的关系,艾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收货单位均为马先生或零售,支付记录未显示付款方主体信息,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关联性也难以证实,达不到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的证明程度,艾德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老践说法:1、合法来源包括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主体清晰且合法,比如:单位之间的购买合同、付款转帐记录等,艾德公司就所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未能说明具体情况。
2、特别是公司与公司之前的付款记录是最有效的证明,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是公以公的帐户,转帐记录不会作帐。若是转账记录都不能证明,那么可以认定是其他人购买的,而不是当事人购买的合法产品。
3、缺少了转账记录,现有证据下,送货单和支付记录相互之间不足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目的无法达成,举证失败。
4、专利法规定: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专利产品。比如,生活中,普通的小商店、普通老百姓,购买的产品,根本不知道产品里面有什么专利,只是当事人是正常购买的,产品在销售的时候,已考虑专利的费用,所以正常购买的人,不知道专利,也不会侵权的。
5.合法来源,就是指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销售渠道、正常的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只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即可。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常的交易习惯,是要公对公转账的,没有这个证据,那就不能证明是正常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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