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寿抚顺支公司一个险销售员因存在帮助客户办理保单借款、领取分红等方式哄骗客户将保单借款据为已有,已构成诈骗罪,共涉及投保客户5人,诈骗金额6.24万元,机构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涉案销售员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6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个险营销员齐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在职期间,通过帮助客户办理保单借款、利用客户账户帮忙避税、帮助客户领取分红等方式哄骗客户将保单借款据为已有,构成诈骗罪,共涉及投保客户5人,诈骗金额6.24万元。
2019年4月12日,齐某因存在与客户个人存在经济往来等情况,与齐某进行强制解约。
2020年4月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7月1日判决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6万元。
案发期间,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因未能及时发现其存在诈骗行为,机构人员管理存在漏洞,内控管理不到位,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中国人寿抚顺县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从具体案件经过来看,2018年6月,齐某在客户王某家中,以帮助王某办理贷款为由,使用王某及丈夫、女儿、外孙女的保险单在“中国人寿寿险”APP上贷款共计28008元后,齐某只给王某1.6万元,剩余1.1万元被其占有。
事后,客户王某贷款到期时,又给付齐某2万元用于归还贷款,但齐某并未实际帮助归还贷款,而是将2万元占有。
2018年11月18日,齐某通过客户保险单在“国某E宝”手机APP贷款10234.03元后,谎称是单位给自己发的奖金,为了避税,才转入该客户账户内,取走10200元后,并支付给该客户1000元好处费。
2017年12月末,齐某同样使用客户保险单在“中国人寿寿险”APP上贷款22600元后,将400元作为分红款给付客户,将剩余22200元占为己有。
综上,齐某共诈骗他人钱款共计62400余元。2019年10月11日,齐某落网。法院认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