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了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条例(草案)》明确,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单用途预付卡买卖合同,并载明下列内容:发卡单位和消费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单用途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以及收费标准、扣费方式;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以及退费的处理方式;余额查询方式;单用途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退费渠道以及计算方法;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争议解决方式。
《条例(草案)》提到,发卡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概不补办;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泽伟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