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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向员工实施激励,其中多数企业选择采取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2019年上半年首发上市的55家公司中,超过半数公司设立了员工持股平台,其中96%的公司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拟上市公司在筹划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需要重点注意员工持股平台的GP或控股股东人选的选择,选择不同人选可能将直接决定员工持股平台在上市后适用的锁定期期限。以下我们将通过规则与案例分析的方式,探索员工持股平台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问题。
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5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期规定相同,以下不再追溯,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举例。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在拟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员工持股平台是适用12个月的锁定期,还是适用36个月的锁定期,主要是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是否构成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情形进行判断。前述认定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尚需进一步检索、分析相关案例进行判断。
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锁定期的案例

经本所律师在公开信息披露渠道检索,我们整理了有关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承诺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一)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36个月的案例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12个月的案例


上述案例中,我们注意到,若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则员工持股平台往往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相关佐证案例可见交建股份(603815)、科博达(603786)、科瑞技术(002957)、西麦食品(002956)。另一方面,即便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但员工持股平台也不必然仅需要承诺锁定12个月,可能需要结合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相关佐证案例可见西麦食品(002956)、德恩精工(300780)。
根据上述规定及案例,判断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
首先,需要判断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其次,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时,若相关人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例如相关人选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推荐的董事、高管,或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共同利益的合作伙伴等,亦可能引起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有效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理怀疑。
最后,判断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36个月,还需要结合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员工持股平台中激励对象的构成、激励对象的自愿承诺情况等。
落实到实践操作层面,拟上市公司在筹划设立相关员工持股平台时,为了避免员工持股平台在上市后需要承诺36个月的情形,初步建议,拟上市公司在选择相关员工持股平台的GP或控股股东人选时,可以考虑充分发挥职工大会、激励对象大会的作用,可以选择职工大会、激励对象大会选举的人员担任相关员工持股平台的GP或控股股东,以便对员工持股平台的独立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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