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客户有疑问,如何应对CRS?在采取对策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其基本前提是什么,即我们需要判断我们是否属于税收居民身份。
CRS的基本前提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即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统一报告标准”。
所有签署CRS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本国金融机构实行这统一标准,并与其他签署国家和地区交换掌握的对方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很多客户都有疑问,如何应对CRS(共同申报准则)。
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 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地区)。
本文给大家罗列了几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关于"自然人"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规则,帮助大家正确识别自己是否要"被CRS"。
中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指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1、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3、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有一定的持续性,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美国
一般来说,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
对非美国公民(外籍个人)而言,需依据"绿卡标准"或者"实际停留天数标准"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183天(非美国移民,但有美国收入)"的条件,则被视为满足标准。
注意: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
另外,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
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比如:工资薪金、佣金、酬金、利息、股息、合伙分红、资本利得分红、退休金收入、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
英国
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
1、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
2、在英国可能有住房,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
3、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
另外,自2013年4月6日起,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法定居民身份测试"的结果判定。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是否仅在英国有家、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
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Tax Residence Indicator)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加拿大
在加拿大,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在加拿大经常、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
因此,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比如家在加拿大、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皆为重要考量。
此外,加拿大税法中"视同认定规定"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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