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车主(受害人)约定以车辆抵押借贷,在向车主发放部分贷款后,行为人或以安装GPS为由开走车辆,或趁被害人不知秘密开走车辆,并转卖给他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只要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则应对其科以刑事处罚,并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认定为诈骗罪、盗窃罪等。
【案情描述】
一、诈骗
2015年6月19日至30日间,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小且(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以汽车抵押借贷为诱饵,由曹小且、陈佳佳等人与被害人见面骗签协议、贾胜转账,先行出借三名被害人部分借款共计人民币35200元,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假借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将车辆开走转卖给他人,骗得三名被害人的汽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20655元。
二、盗窃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贾胜伙同曹小且等人至常熟宝信宝马4S店办公室、常熟市虞山镇世贸欧典咖啡馆等地,与被害人约定,以其所有的宝马汽车抵押借款,期限一个月,出借被害人人民币44800元,并在安装GPS后将该宝马汽车归还被害人持有使用。2015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贾胜、陈佳佳伙同曹小且等人至常熟市虞山镇半岛酒楼附近,采用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苏E8865N宝马牌小型汽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12660元,并于当日将该车转卖给他人。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陈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裁判理由】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佳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佳佳当庭对诈骗罪部分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胜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例的争议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关于定性
(一)本案中虽然涉及“合同”,但涉案的多份“合同”内容互相矛盾,关于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均为空白,且仅有被害人一方签名,并不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同时,被告人一方亦非通过签订、履行该“合同”骗得被害人财物,故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诈骗部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及证人曹小且的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约定抵押后以安装GPS为由将车辆开走,开到苏州未经过被害人的同意,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证人关东生、王军、王宝春、曹小且等人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转账凭证均证实被告人一方在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车辆后立即转卖给他人,反映出其方对车辆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一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盗窃部分,经查,根据手机短信截屏及车辆轨迹、监控截图与证人曹小且、赵俊峰、关东生的证言笔录能够相印证,证实被告人一方先采取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开走被害人的汽车,后发短信通知被害人,并于当日将该车转卖给他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从犯是否明知的主观认定。从主观上看,证人赵俊峰、赵贤俊等人的证言笔录均证明被告人陈佳佳参与了预谋,被告人陈佳佳在侦查阶段对此亦有稳定、详细的供述;从客观行为分析,该2起诈骗均在与车主见面、签合同后,当即假借装GPS开到苏州,被告人陈佳佳均全程参与,此种做法明显有别于对“正规车贷”的通常理解。故被告人陈佳佳称自己不知情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关于涉案金额。经查,被告人一方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额有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并有证人曹小且、赵贤俊、温晓丹等人的证言笔录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在具体认定时,诈骗金额可以扣除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前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金额,盗窃金额应当以所窃赃物的价值为准;而关于车内物品,有证人关东生、赵俊峰等人的证言笔录证实,并扣押有实物,应当予以认定。
四、关于坦白的认定。由于被告人陈佳佳当庭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坦白。
【案例评析】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的(2016)苏0581刑初854号鲁明朝等人敲诈勒索、盗窃案,与本案例类似。敲诈勒索部分,行为人在开走被害人的车辆后,未立即转手,而是以车辆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钱财,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主观故意,故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盗窃部分,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开走被害人车辆后即转卖,不接被害人电话,虽部分车辆有过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表示,但实际未给被害人交钱赎车的时间、途径和机会,行为人犯罪的对象并非赎金而是车辆本身,故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索引:(2016)苏05刑终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