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子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被抵押在银行,男子便找人伪造证件请人冒充妻子向他人借款40万元。戏剧的是,帮其伪造证件的中间人后亦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找人借款30万元……2月19日,红星新闻获悉,四川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日前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分别对二人进行了判决。
80后男子姚某是四川南充蓬安县人,其妻子名下有一辆宝马X6。2018年11月上旬,因为急需用钱,姚某便想用其妻陈某名下的宝马X6找昝某借款,不过,由于已贷款车辆的登记证被抵押在银行。姚某便找到中间人苏某,让其帮忙伪造、购买一本机动车登记证和一张妻子陈某的身份证。苏某和姚某二人商量后,姚某将伪造所需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苏某,苏某在成都市联系一名制贩假证人员,并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支付1000余元现金,伪造、购买了一本假《机动车登记证》以及一张假身份证,假身份证上的身份证信息是姚某的妻子陈某,但照片却是朱某。
假证件办好之后,姚某给了苏某3000元作为办假证的费用和路费等开支。之后,苏某和姚某安排朱某冒充姚某的妻子陈某,利用此前办好的假机动车登记证在昝某处借款40万元。
同年11月15日,苏某想利用其所有的一处房屋找昝某借款,由于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苏某便联系了一名制贩假证人员,提供自己的房屋信息,支付约2000元现金,伪造、购买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之后,苏某利用该房产证在昝某处借款30万元。直到2019年初本案案发,苏某被警方拘留,姚某亦投案自首。
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苏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姚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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