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指合并企业以股权(可为自身股权)或现金为对价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取得被合并所有股权,并注销被合并企业的行为。所以和股权收购相类似,只不过股权收购只为实现“会计并表”,不注销被收购公司法律实体,而企业合并不只为实现“会计并表“,还要注销被合并公司法律实体。
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当然公司法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工商企字[2011]226号 )
工 商
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
2、由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几个公司的审计报告;
3、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转入解散清算前,首先应以合并所在年度年初至合并清算开始日(终止经营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日常年报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同时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时,注册资本为双方注册资本之和。存在投资关系的,应当对投资形成的出资额进行核减。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6、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报。
7、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
8、合并报表后实收资本的验证。
9、自作出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被合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合并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所需提交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税 务
流转税:
因是整体转让,所以不征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企业所得税:
吸收合并,被合并方要工商注销。只是不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要所得税清算。符合的不用所得税清算。
一、一般处理
(1)、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收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2个层面)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二、特殊处理
前提: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得到股权和现金,同时股权/(股权+现金)>85%,或者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4)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所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并不能够在合并企业得到完全的弥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个人所得税:
一、一般性处理
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特殊性处理
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期末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和非股权支付对应清算所得和损失之和,按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
注释:税务总局没有针对企业重组发布过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所以暂参考大连税务局的典型做法。
土地增值税:
原股东续存的,免征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契税:
原股东续存的,免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印花税:
企业合并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等转让合同,需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