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主要指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上录用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中与企业订为用工合同一年的职工)。
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来看,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应符合:
(1) 非农业户口;
(2) 在本市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3)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帐户被封存或注销的。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形成劳动并系是指职工与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了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