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设立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库,登记存储报告内容。
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该法条规定的内容不明确,经法院许可,是经法院的执行人员许可,还是经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许可,抑或是执行局的局长许可,或者是法院的院长许可?申请执行人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数据数据应是申请执行人一项权利,设置他项许可,容易产生办事难,跑腿难的现象。执行员,执行法官,执行局长长期异地出差执行案件,或者开会,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查询执行案件资料,到了法院就干等着经许可后才能查询?或者是等院长签字了才能查询?外地申请执行人千里迢迢前往某法院申请查询,也是这样经许可后干等着许可?
民事强制执行法法条内容中应增加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 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即变更为“ 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经书面申请,可以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