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银行该规定无效,退还利息。李晓东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253元 。
此案深受广大网民的关注,一方面是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二是案件当中涉及的纷争,大对数人都亲身体会过,也许正深受其扰。
关于此案,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全额计息”?
全额计息,是指在信用卡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
李晓东300多元的利息跟建行的“全额计息”有关。建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第5条第4款约定:甲方未在到期划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这就意味着,李晓东的信用卡逾期利息,不是以未还的69.36元为基数计算,而是以账单周期内全部欠款18869.36为基数。
“全额计息”合法 但利息过高
李晓东认为,全额计息方式不合理,且建行对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加重了他作为消费者的责任,要求法院确认该规定无效。
全额计息究竟是否合理合法?
对于这样的争论,业内一直从未间断。全额计息并不是中国所独有,而是国际惯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特别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所以银行在信用卡条款的制定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建行虽然要求未按期全额还款的,应全额计息,但建行未免除自身责任,若持卡人按协议履行了全额还款义务,建行需要免除其利息。
该条款并未加重持卡人的责任,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至于逾期利息,其本质是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参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效利息约定上限标准即年利率36%,核算的银行利息损失金额为3.40元,显著低于317.43元,应当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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