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被告宜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实际出借本金3万元,双方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但双方并未就利息等费用问题进行过真实、合法、有效的约定,李大贺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没有利息。
至2019年6月29日,原告已经将本金3万元偿还完毕,并多支付了1299.8元。
可是,被告宜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仅不将多收取的1299.8元资金予以退还,而且继续串通被告上海某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行扣取原告银行卡资金。
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已经通过技术手段多扣取原告资金合计4429.78元,其中2019年6月29日金额为1299.8元,2019年8月29日金额为1564.99元,2019年9月29日金额为1564.99元。
李大贺律师认为,被告累计多扣取原告资金4429.78元的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强行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据此,宜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应将侵占的资金4429.78元退还给借款人,并赔偿借款人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上海某某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某某网络支付有限公司、通某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