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包含哪些险种?
A1: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由平安平安福(2018)终身寿险(简称“平安福18”)、
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平安福重疾18”)、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简称“长期意外13”)组成。
客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附加平安福肿瘤、轻症豁免、意外医疗等其他附加险,皆可统称为“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
Q2: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是否可以单独投保单个险种?
A2:原则上,必须以“平安福18+平安福重疾18+长期意外13”的组合形式投保。
以下两种情形例外,不需附加长期意外13:
(1)超出长期意外13的投保年龄范围:20年交,投保年龄51-55岁;30年交,投保年龄41-45岁;
(2)客户累计残疾风险保额≧1000万。
Q3: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的保险期间是怎样的?
A3:平安福18:终身;
平安福重疾18:终身;
长期意外13:至70岁;
平安福肿瘤:终身;
轻症豁免:同主险
Q4: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有哪些交费年期?
A4: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Q5: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除了每年交费外是否还有其他交别,保费如何计算?
A5:除年交外,还可以按半年、按季度、按月交费。其中半年交保费=0.52*年交保费,季交保费=0.265*年交保费,月交保费=0.09*年交保费。如果选择月交,首期保费需要一次性交纳3个月的月交保费,从第4个月起按月交纳月交保费。
Q6: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对投保年龄如何规定?
A6:18-55岁可以投保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18-45岁还可以投保30年交。
Q7:投保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是否有最低保额的要求?
A7:上海、北京、宁夏、东莞、佛山、深圳、豫南、厦门、广西南宁本部(不含辖区三级机构、南宁县域)是“平安福18”20万+“平安福重疾18”15万+“长期意外13”20万。
其余机构(含广西下辖三级机构、南宁县域)是“平安福18”15万+“平安福重疾18”12万+“长期意外13”15万。
Q8:投保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时,主险平安福18、平安福重疾18的保额配比是否有要求?
A8:平安福重疾18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平安福18的基本保额;
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额≤1000万时,其基本保额不能超过平安福18基本保额的5倍;
若选择附加平安福肿瘤,则平安福肿瘤的保额必须等于平安福重疾18的保额;
Q9: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的风险保额如何计量?
A9:
平安福18:计1倍寿险风险保额;
平安福重疾18:计1倍重疾责任保额;
平安福肿瘤:不计风险保额;
轻症豁免B、轻症豁免C:重疾风险保额=对应所豁免的长期主附险的年交保费×(主险的交费年期-1)×20%;
Q10:平安福2018保险产品计划可以附加哪些附加险?
A10:以下附加险均可以附加于平安福18主险:
险种代码 | 简称 |
1240 | 平安福重疾18 |
1241 | 平安福肿瘤 |
1120 | 长期意外13 |
507 | 住院费用A |
508 | 住院费用B |
516 | 住院日额07 |
521 | 健享人生A |
522 | 健享人生B |
551 | 附加意外13 |
735 | 附加定期 |
1124 | 豁免定期A14 |
1184 | 豁免B16 |
1185 | 豁免C16 |
1247 | 轻症豁免B |
1248 | 轻症豁免C |
Q11:平安福重疾18的疾病保险金是否可以多次给付?保多久?
A11:平安福重疾18有两项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责任均保至终身。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仅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平安福重疾18合同终止,主险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Q12: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主险基本保额、“身故保险金”如何变化?
A12:若发生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受影响;
若70岁前发生1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身故,额外给付主险基本保额*20%的身故保险金
若70岁前发生2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身故,额外给付主险基本保额*40%的身故保险金
若70岁前发生3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身故,额外给付主险基本保额*60%的身故保险金
若70岁后才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身故,身故保险金没有额外给付。
备注:以上假定被保险人发生轻症前、身故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赔付。
Q13: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如何变化?
A13:若发生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平安福重疾18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受影响;
若70岁前发生1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重疾,额外给付重疾基本保额*2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70岁前发生2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重疾,额外给付重疾基本保额*4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70岁前发生3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重疾,额外给付重疾基本保额*6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70岁后才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后续再发生重疾,重大疾病保险金没有额外给付。
Q14: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基本保额、身故金和现金价值如何变化?
A14: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按照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身故金、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如平安福18主险和重疾基本保额比例为1:1时,保单将会终止。
Q15:若参加平安RUN且运动达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会如何变化?
A15:
(1)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平安RUN,且达到下述运动标准一,从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若发生特定轻症,将按照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额*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发生重大疾病,将按照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额*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发生身故,将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额*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平安RUN,且达到下述运动标准二,从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若发生特定轻症,将按照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额*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发生重大疾病,将按照平安福重疾18基本保额*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发生身故,将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额*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运动标准一: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运动标准二: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若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①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②若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Q16:若参加平安RUN且达到运动标准二,70岁前发生了1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那么“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会如何变化?
A16:“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外给付重疾基本保额*30%,一共给付附加重疾基本保额*130%;
若没有发生过重疾,发生身故时,“身故保险金”额外给付主险基本保额*30%,一共给付主险基本保额*130%;
若发生了重疾赔付,发生身故时,“身故保险金”赔付(主险基本保额-附加重疾基本保额)*130%。
Q17:若附加平安福肿瘤,如何赔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A17:情况一:若首次发生80种“重大疾病”为非恶性肿瘤,赔付100%重疾基本保险金额后,附加恶性肿瘤合同终止。
情况二:若首次发生80种“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赔付100%重疾基本保险金额后,在满足条款约定的情况下,还可获得额外2次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Q18:平安福肿瘤、轻症豁免是否可以单独退保?
A18:可以。平安福重疾18犹豫期退保/退保/协议解约时,平安福肿瘤必须同时犹豫期退保/退保/协议解约
Q19: 平安福肿瘤、轻症豁免是否可以新增?
A19:平安福肿瘤不可保全新增,轻症豁免可以保全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