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上述问题,先简单释明什么是经营贷款:
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昨天,有一微信咨询,内容如下:
问:黄律师,我有个朋友想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需要我签署一份购销合同,他是甲方,我是乙方,合同签署盖章后,银行会按购销合同金额贷款给他,他再向我支付货款,然后我再把钱转给他。虽然身边的朋友都在这么做,但我还是觉得有点不妥,是否再签一份什么样的协议保护下?请帮我看下协议,谢谢!
答:购销合同已看。首先,购销合同的主体均为公司,所以货款应由甲公司打款到乙公司账户,而不是支付到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合同与走账一致,这是起码的合规操作。其次,有购销合同有走账记录,必定涉及公司税务问题。
从你的表述,清晰可知你们的购销合同仅为申请经营贷款所签,并不存在实际交易。当甲方无力偿还贷款时,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
问:那我们之间再签署一份协议来说明,甲乙双方无实际交易关系,乙方代收代付甲方的银行贷款,这样可以吗?
答:这是一份无效协议。甲方为得到银行的经营贷款,请乙方帮忙签署虚假购销合同,乙方在明知所签购销合同为虚假的前提下,再签一份“委托代收代付协议”,该协议因购销合同虚假,故后一份协议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另,乙方还存在甲方依据签署盖章的合同和付款凭证要求其交付货物的风险。不排除钱货两空的可能。
最好的规避风险方法是依法依规行事!!!
不要试图去钻法律的空子,到头来机关算尽,反算了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