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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是一名机械工程师,在今年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子女都已独立,退休后不再上班总觉得没着落的感觉,于是又找到一家单位去上班了,月薪八千元,等到发工资时,这新单位的财务人员告知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听到要交税他记得曾经听说退休的收入不需要上税的,于是找到我们来确认新单位要他交税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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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规定,退休后的退休金属于免税的范围,但是,退休后再被聘请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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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数相关规定,一般人退休后,如果返聘或者又找到一个单位去工作取得的收入,除退休金之外的收入就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属于高级专家到达退休年龄,本来可以正常退休的,但确因工作需要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高级专家在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收入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各种收入,仍然要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