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法与旧法一大变化是将旧法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于是出现了两个让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代扣代缴”和“预扣预缴”。
有纳税人反映说,同样是扣缴单位扣缴个税,为什么有时候是“代扣代缴”,有时候是“预扣预缴”?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首先,当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才符合预扣预缴的情形。
因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是按年计算,而扣缴义务人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扣缴个税,即使工资薪金由单位履行扣缴义务后,依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税后收入,因此用“预扣预缴”更加准确。
在预扣预缴下,征收管理分为两步走
- 第一步,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税款;
- 第二步,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当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时(除经营所得外),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到手的就是税后收入了,未来无需补税。
因为在代扣代缴下,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计算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申报后,就算纳税人完成了税款的缴纳工作,未来无需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