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应该保持一致吗?什么情况会造成两者的不一致,不一致合规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和个税申报的工资之间一般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主要是由于两者纳税时间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具体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加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一点与会计成本费用计量一致,比如工资薪金的计提。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遵循权责发生制,某些成本费用还需要关注是否实际支付,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跨期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汇算清缴之前实际支付的则可以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汇算清缴时,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比如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遵循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员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才具有纳税义务。以一般企业,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为例,当月账面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员工才用缴纳个税的义务,所以发放工资由单位代扣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为员工办理个税预扣缴申报。这就造成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及个税申报工资之间存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差,比如企业2021年12月账面计提的工资,1月实际发放,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12月份计提的工资,而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为2022年1月,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当期1——12月)实际为个税申报当年2月——次年1月的工资。
具体内容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比如过年过节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奖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不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福利免征个税)。
两者申报的工资中,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可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而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