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是不是都在疯狂的刷剧——《小欢喜》呀?但今天的剧情大家肯定都没有看过(没错,小编也有一颗编剧心),剧中几位考生都顺利的考取了大学,方圆的配音事业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是作为财务的童文洁最近遇到了问题,方圆配音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元,去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33元,城建税及附加11.65元,扣除增值税、城建及附加之后是7755.35元,那么个税是按8000元计算,还是按7755.35元呢?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来看下关于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
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文件中并没有提及增值税和城建税及附加是否减除计算的问题,但实际上,在申报表中有一个“隐藏”的规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可以判断:
1、增值税:如果在申报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实际缴纳增值税则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则按含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2、城建税及附加:根据总局相关政策规定,未明确劳务报酬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但个别地区允许扣除比如北京,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实际操作中与主管税局确认一下当地的执行情况。
可以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
上面的问题搞清楚后,还有一个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碰到: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申报的时候,系统中劳务报酬所得显示的是一般劳务、其他劳务,这里应该如何区分的呢?
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和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的业务范围不同,但计算方法是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里第二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取得的所得。除了以上情况,可以填写到“其他劳务报酬所得”。
最后再次提醒:
1、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20%、30%、40%三档预扣率)。
2、汇算清缴环节,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应当将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次年汇算清缴时税款多退少补。
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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