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公司发展不景气,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措施度过难关,晓丹就因为公司业务大幅收缩被公司裁员了。
她所在的公司还算正规,按年限给她核算了经济补偿金,但她还是有3点不明白的地方,想进一步的进行确认,毕竟这3点做好了说不定能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金额。
一、经济补偿金基数包含奖金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那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奖金是应计入工资组成部分的,也即经济补偿金是应包括奖金的。
但要注意一点,取得奖金的时间要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时间内,不然也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内。
同时,经济补偿金基数有上限,如果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金额计发。
二、哪些部分是不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呢?
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公司承担的社保公积金费用、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高温补贴、清凉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企业设定的各项奖金,优秀员工奖金、技能比赛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经济补偿金需要扣税吗?
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需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这样的话就可以减轻税费的压力了。
在明白了这3点之后,晓丹与公司进行了友好沟通,一方面扩大了自己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另一方面也按最低缴税金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算是最大程度上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虽然并不希望每个人都碰到这样的情况,但是还是希望大家多了解这些相关知识,你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