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缴税?
解答:
在境外资本投资中国的过程中,不但存在大量的境外企业股东投资境内的现象,也涉及诸多的境外个人股东投资境内的情形。
(一)境外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征免税情况
1.境外企业股东取得股息红利通常按股息红利金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有机构场所但取得与该机构没有联系的来源于中国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红利),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境外股东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也要在中国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人,也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利息,则由企业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在股息分配过程中,如果境外股东属于非居民,其居民所在国和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相应的税收协定中提供了优惠的股息红利协定税率,在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前提下,境外股东还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优惠税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2.对外资企业2008年之前的利润分配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对境外公司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此恢复了征税。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平稳过渡,确保税法的公平,《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则对在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日前)还没有分配的利润提供了特殊的免税优惠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分配利润时,属于2008年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1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的税收协定享受
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中对境外税收居民企业和个人,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红利有几类优惠政策:
1.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股息红利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中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分别对境外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5%-8%的协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税收协定对股息红利不征企业所得税。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个别国家,来源国放弃股息所得征税权,即我国居民取得的股息所得享受协定免税待遇。
在适用股息条款时,存在受益所有人的问题。当股息所得的居民符合协定关于“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并满足一定条件时,来源国才会放弃对该股息所得的征税权。
【适用主体】
从特定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取得股息所得的居民。
【协定规定】
我国与科威特、阿联酋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一)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政府机构、或为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部拥有的其他实体;或(二)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0%股份的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我国与沙特阿拉伯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所属机构或其直接或间接完全拥有的其他实体,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仅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我国与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及其机构,或者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全资所有的其他实体,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我国与格鲁吉亚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如果该受益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五十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超过200万欧元,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零”。
【适用条件】
从科威特、阿联酋、沙特阿拉伯、英国、格鲁吉亚等国家或地区取得股息所得并符合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