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劳务分包单位,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的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这是新的收入准则下的整个想法。
农民工工资是企业项目的成本
(1)工资计算: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施工—人工成本
贷款:应付雇员薪酬-工资(应支付工资)
2)扣除个人保险、个人税等:
支付员工工资(应支付工资)
贷款:其他应付款项——养老金、医疗等。(个人部分)
抵免: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这样,劳动服务公司直接用银行存款直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大家想一想,钱从哪里来的劳动公司。它也是从总承包人那里结算收入,结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劳务费用支出。
然后假设总承包人现在没有钱转包结算,转包人也没有钱给工人结算,这时候就形成了关系。
此时各方的参赛作品是什么?
1. 工程总承包企业
合同履约成本—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信贷:应付账款-分装公司
2. 分包公司
2.1
信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信用:合同结算-价格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工资计算: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施工—人工成本。
贷款:应付雇员薪酬-工资(应支付工资)。
2)扣除个人保险、个人税等:
支付员工工资(应支付工资)。
贷款:其他应付款项——养老金、医疗等(个人部分)。
抵免: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信贷:应付账款-雇员。
没有实际支付,所有的债务和债务。
好了,现在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说,兄弟,你看哈,我欠你工程的钱,你欠工人工资,这样我就不欠你钱了我直接付给你工人,这样我们的账户就有保障了。
如果分包商想的话,那好,那就这么办吧。
然后总承包商直接通过银行账户把钱打到每个农民工的账户上。
付款后,当事人如何处理帐户?
(1)工程总承包企业。
借方:应付账款-分装公司
贷款:银行存款。
(2)分包公司
借方:应付账款-雇员
信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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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把这个案子交给所有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31条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分包单位执行的制度。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劳务费的分摊周期和委托总承包企业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施工企业、总包和分包单位应计入工程款结算。
明确规定,分装单位农民工工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这个帐户是如何运作的?个人所得税。很多人从来没有弄清楚它是如何工作的。
那么现在让我们回到前面的案例,是不是产生的原理?
工的工资不直接由分包商支付,而是由总承包商支付。从本质上讲,这部分代办项目支付的工资是一部分。
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而言,分包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是为工程支付的,对分包单位来说,非本人直接支付的农民工人工资是本人应付工程款的一部分。
因此,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我们可以直接通过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进入
1. 工程总承包企业
合同履约成本—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代表农民工工资)
2. 分包公司
2.1
信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信用:合同结算-价格结算
不考虑增值税
2.2
(1)工资计算:
贷款:合同履行成本—施工—人工成本
贷款:应付雇员薪酬-工资(应支付工资)
2)扣除个人保险、个人税等:
支付员工工资(应支付工资)。
贷款:其他应付款项——养老金、医疗等。(个人部分)。
抵免: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信贷:应收账款——总承包企业。
分包公司应按期向总承包商编制工人工资表,由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分包商应同时报送工资表。总承包单位支付的价款应相当于分包装单位收到的销售款。
就是这么简单。
那么,到底是哪一家扣税,哪一个申报呢?
答案是分装。
【信号602[19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条例,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的扣缴。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多次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统一性,现将认定标准和规定规定如下:税务机关认定的有权决定支付对象和支付金额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农民工是由分装公司招聘的,分装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工人的具体雇用和派遣都由分包公司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只按分包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发放清单、委托协议书等直接付款。
因此,虽然这笔钱是由总合同支付的,但分包商是有权决定支付金额的单位,因此税款由分包商代扣代缴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