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从商场购买了一个充电护眼台灯,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对张某造成了伤害,张某向商场索赔5万元。对于张某取得的赔偿款需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我的答复是,张某取得赔偿款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有政策规定吗?并没有,因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属于正列举,所以如果无法归类到列举的九大类应税项目的所得,就不需要缴税。
那是不是说,所有个人取得的赔偿款都不需要缴税呢?
不能这么绝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例中张某取得赔偿是建立在一个购买行为上,而购买行为取得所得,是不能归类到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应税征税项目中的。
在新个税法实施以前,有一个特别的例外规定,那就是国税函〔2006〕865号,对个人因解除购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规定。在新个税法实施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其他所得”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归并,这一条征税规定已经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了。
废止了这个文件以后,新个税法显得更条理了,目前,没有基于购买行为获得赔偿征税的规定。
如果赔偿金是基于销售、转让行为,那就应该将其归入到销售额或转让额中,一起来计算相关税款。
我们可以看三个文件:
一是个人股权转让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二是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需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三是个人终止投资取得赔偿收入,需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如果取得是赔偿是基于受雇行为,属于征税范围,但有免税优惠。
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赔偿金,3倍以内免征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是个人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免征
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总之,赔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真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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