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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社保基数的项目)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以下25项工资福利不作为社保的基数(不管在工资里核算还是福利费里核算,不管缴不缴个税,都不算社保的基数):

1. 探亲路费

2. 冬季取暖补贴

3. 防暑降温费

4. 独生子女补贴

5. 工作服洗补费

6. 托儿补助

7. 独生子女费

8.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9.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10.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11.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2. 出差补助

13. 误餐补助

14. 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15. 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6. 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7. 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8.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9. 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20. 运动员取得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21. 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22. 献血员营养补助

23. 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不属于工资福利)

24. 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25.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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