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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省社保中心开展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组织全省社保中心,以高的站位、实的作风、严的要求、铁的纪律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关系每一位参保人,关系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大家多多关注吧。
为什么要开展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呢?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月”活动是由省社会保险中心组织,集中全社会的力量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排查疑似“死人”“假人”、在押服刑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问题,严厉打击外部欺诈骗保、内部职务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社会保险待遇指基本养老、工伤保险待遇)
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什么?
1.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备或注销,导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判刑前原单位或亲属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参保地社保中心报备其法律判决结果,导致社保中心在其服刑期间持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3.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或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蓄意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