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还差5年,可以一次性交吗?虽然这类的问题我已经回答了很多次,但在我的文章中,仍然看到很多网友在评论或是私信中咨询我,可见大家对于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问题还是非常关注的,也还有相当一部分朋友,把办理退休的希望寄托在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上。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92年全面开始实施的,到2022年已经整整30年。在这30年的实施过程中,基本上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逐步完善,经历了一个从制度化到法治化的跨越过程。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初期,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还比较低,从县级统筹到地市级统筹,再到省级统筹,今年将要完成全国统筹。
在地市级统筹的初期阶段,各地除了积极支持企业参保以外,为了实现应保尽保,各地也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按照当时的政策,对于很多大龄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不到缴费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的。为了吸引参保人参保,部分地方甚至规定在办理个人缴费账户以后,一次性补缴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形,主要是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不完善,统筹层次低,各个地方自行其是导致的。
2011年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社保法实施细则也随即出台。按照社保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从这个规定来看,凡是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缴费的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人,在延长缴费5年以后还不满15年的人,余下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比如张三是2011年6月参保的,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只有5年,再延长缴费5年缴费年限达到了10年,余下的5年就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就是说至少可以在65岁时领取到基本养老金。
这个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在社保法实施之前参保的人员,社保法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2011年7月1日也是一个具有标志性的年月,对于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的,就没有延长缴费5年以后余下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延长5年缴费以后达不到15年的,还是需要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另一个标志性的文件是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文件的标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从这个标题来看,主要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管理,但最核心的内容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这个规定是两层意思,一是不允许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参保范围;二是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从这个文件下发以后,各地采取了一定的过渡期,基本上从2019年开始全国将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的大门全部关上,如果违规补缴,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将被追责,甚至要承担违反社保法规定的处罚。
综上所述,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只能逐年缴费不允许一次性补缴。但对于2011年7月1日之前参保的人,在延长缴费5年以后余下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在2011年7月以后参保的,不管缴费年限还差多少年都只能逐年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