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为什么在15号之前,将离职员工的五险一金转移出去?那是因为15号之前将这名离职员工的社保转移出去之后,是无需再承担这个当月的社保交费的,如果说是15号以后包括15号那么将员工的社保转移出去之后,那么当月的社保缴费是由所在的原工作单位来进行承担的,所以说对于原工作单位来讲,实际上他是要多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的。
这样的一个规定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首先劳动合同法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员工的社保转移应根据自己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的当天起开始进行计算,如果说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15号以后,那么你在15号之前就将该名员工的社保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出去,这是不符合逻辑的,所以说也是不合常规的一种操作手段。
所以在转移离职员工的这个社保的时候,就要根据员工本人的,一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时间,为依据来转移这个社保待遇。比方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在当月的13号,那么是符合在15号之前将这个五险一金转移出去的要求。但是一般情况下,在社保局办理这样的手续,并不是根据你的这个离职时间来办理的,有些地区社保局规定10号到15号是可以办理新增员工的社保交费的那么15号到25号,办理离职员工的这个社保转移的。
所以说根据这样的一个时间,那么实际上如果在15号以后办理员工的,这个五险一金停止交费也就是员工的一个增加减,那么也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员工当月的一个社保缴费。除非你在当月15号之前已经将这名员工的社保交费停止掉,那么这个是可以的,然后员工自己来转移,就按照社保局规定的时间来转移就可以了,因为你已经在15号之前做了相应的停止工作。
对于一个企业单位来讲。首先我个人认为要从大局来出发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因为员工的离职并不是企业单位单方面造成的,它是有多种因素在里面,包括员工本人的一个心理特点,包括工资收入待遇等等各方面,实际上作为大的集团公司,每一个月都要办理员工的离职入职这样的事情,所以说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那么应当来讲尽快的为员工,第一时间将自己的个人社保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出去,这是所在企业单位应当做的。
我觉得不应该,出现在刻意的哪一天去转移这样的一个社保手续问题上。这样一来的话对于企业自身来讲也是会造成一定的麻烦的,因为你本身就按照这样的一个时间这样的一个流程去给员工办理社保的一些手续,那么你刻意的选择15号之前或者15号之后,可能你就不能按照原有的计划去给员工办理这个社保,所以说会对你自己的一个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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