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税改扩围的九个地区的水资源费,有的是在基本水价外征收的(如北京),有的包含在基本水价之内。 费改税后,由自来水公司纳税,居民不用申报纳税。 与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没有变化,也就是说,不管水费单子上体现的形式如何,均不会影响综合水价。
1.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扩大了吗?
在河北首个水资源税试点一年多之际,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扩围。据财政部介绍,此次纳入水资源税试点的有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
水资源税改革,就是把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据财政部介绍,“税费平移”是这次费改税排在首位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此外,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谈及试点选择的考虑时说,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其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此次纳入扩围的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其他5个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
“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王建凡说。
值得关注的是,考虑到九地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河北省有所不同,此次公布的实施办法在比照河北方案的同时,还体现了创新和个性化内容,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其中,北京、天津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较高,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分别为每立方米1.6元和0.8元,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均为每立方米4元。据介绍,这主要是考虑到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高。
至此,我国水资源税(费)将三路并行推进:九个试点省份依据实施办法,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还将在河北省内继续适用;其他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依然按照之前的水资源费模式来征收。
2.综合利用水资源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为了能更好地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早在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目录》中指出了六大类产品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它们分别是:企业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废水(液)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等多达几百种。
如果企业按照《目录》中的规定使用"三废"生产出产品的,国家将大力扶持,并且将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有: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搀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举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第五条认定内容,1.审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之内;2.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3.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九条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3.天然水营改增如何交税?
1、天然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天然水不用交税。
2、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
……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3、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1.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鉴于取用水资源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4.水资源税改会影响居民用水吗?
据报道,自12月1日起,我国水资源税改将扩围至北京、天津等九地,旨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报道称,水利部负责人表示,水资源税改革,就是把之前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维持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征收对象、计征依据等基本要素不变,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税额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此外还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
分析人士表示,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5.水资源税何时推向全国?
据报道,在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半后,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报道称,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根据三部门《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水资源税改革扩围,一个重要原则是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此外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试点期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6.污水处理费是否实行费改税
一、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
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二、关于燃油税费改革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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