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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有两年不可抗条款,很多人都获赔了,原来隐瞒病史投保真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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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史投保10年了出险)有两年不可抗条款,很多人都获赔了,原来隐瞒病史投保真的可行?  第1张

文/金玉博士说保险


很多主动要求买保险的人,大都身体带了点毛病。你要问他,他还不耐烦,总是避重就轻,以“医生说了都是小毛病”为理由来搪塞。

到底严不严重,心里都没点数吗?为什么早不来晚不来,偏偏这时候来买保险!在平日看来很坑的保险公司,在此刻就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

而且似乎就此衍生了一个灰色产业:投保时不声不响,但凡出险就会有代理人出面,这些代理人大都是原各大保险公司的员工,然后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挑字眼,以达到理赔的目的。最常用到的就是“两年不可抗条款”,似乎只要撑过两年,你保险公司就应该当这个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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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奉为圭臬的“两年不可抗条款”,就真的是重病患者投保的福音吗?

本篇目录:

一、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二、“隐瞒病情”的真实理赔情况

三、隐瞒病情,你敢吗?

四、如何正确地带病投保

五、未如实告知的,如何补救?

一、什么是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可抗辩条款,有很多人存在着片面理解现象,认为只要超过两年,就可以理赔。不可抗辩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基础之上。如果存在恶意不实告知情况,对合同效力是有影响的。

从影响来看,主要有这两条信息:

(1)“故意隐瞒告知”&“过失隐瞒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不过合同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得满足三个条件:

a.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b.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两年内

c.保险公司在知道事由后,必须在30天内操作,过期无效

PS:特别是30天,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欲解除合同但在一月内未操作的情况,最后法院判处不得解约,且必须理赔。

(2)“解除合同”就不能获赔,对投保人的处置也有两种

a.故意隐瞒的,解除合同且不退保费;

b.过失隐瞒的,解除合同但不退还保费。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其实没有那么强势,它要解除合同也是有限制的。而且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边界确实很难界定。就比如很多代理人并未按实际给投保人介绍,导致误投,最后是定义“故意”还是“过失”呢?

为了防止投保人对两年不可抗条款的过度解读,保险合同有规定:出险之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一般是10天之内通知保险公司。故意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的,一般法院也不会支持。

而且随着法律越来越完善,未来理赔也有可能会变得更加严格。同时保险公司的调查部门简直都是名侦探柯南,只要你在任何医院有过就诊记录,无论地方门诊还是省市三甲,除非是三无赤脚医生,只要相查,掘地三尺都能给挖出来。

全国已经实行了电子病历(从2018年4月1日开始),门诊病历至少保留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留30年。什么概念?大概就是你某年某月得了什么病、买了什么药、查了什么项目、拍了什么片子,能够第一时间被保险公司掌握,几乎无所遁形。

二、“隐瞒病情”的真实理赔情况

其实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投保人都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真的“故意隐瞒”,冒险的成本很低很低。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保险纠纷”,再搜索“两年不可抗辩”,随便打开几个,有理赔成功的,也有失败的

比如,患“星形细胞瘤”治疗后买保险,再患“左额叶复发胶质瘤”获得法院一二审判决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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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患“患有霍奇金淋巴瘤”后买保险,最后复发寻求理赔的,并未获得一二审的支持,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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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有兴趣,可以自行搜索查看。金鱼保博士简单理一下拒赔或赔偿的原因:

a.获得理赔的,通常是患有疾病A,两年后患了另一种重疾B,只要疾病A和B之间在医学上能证明没有发病的相关性,一般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按合同理赔。

b.拒赔的,通常是2年后所患疾病与带病投保有关联性,法院极有可能会不予支持,保险公司还会解除合同。

说白了,就是只要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太过恶劣,并不是绝对故意,法院都会酌情站在投保人一方。但是,也仅仅只是酌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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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出险的病跟隐瞒的病没有必然的关联性,或者保险公司没有100%充足的证据,打起官司来,吃亏的大概率是保险公司。

但是,这个大概率,你确定就是自己的概率?

三、隐瞒病情,你敢吗?

到了这一步,感觉就有点类似“波函数坍塌”和“薛定谔的猫”了。

“波函数坍塌”:只要观察,波就会坍塌成粒子,比光束还快。也就是说,你既然知道了“两年不可抗辩”,然后带病买保险,那么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呢?

“薛定谔的猫”:谁也不能拍胸脯保障会怎么样!任何案件都经不起细推,真抓字眼的话,估计没有一个投保人能后幸免,你确定就真能成为获赔那个?

因“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的人≠隐瞒告知投保的人。

大多数因为两年不可抗辩打官司获赔的人,一定是从保险公司层层筛选下来的“漏网之鱼”,看似理赔成功案例很高,但谁知道在理赔之前就被解除合同的有多少,百分之一还是千分之一?

毕竟,掌握大数据的在保险公司一方,我们看似是法院照顾的“强者”,其实不过是有幸被筛选下来的“弱者”罢了。

有幸到最后的,保险公司都懒得在法庭上挣扎,它早就算好了,绝对是在它把控的风险之中

你所依仗的“两年不可抗条款”,只是保险公司的施舍罢了

四、如何正确地带病投保

这就要回到起点了,买保险前,但凡有点常识的都知道一个原则,叫“如实告知”。很多人害怕如实告知而暴露自己的老底,但说实话,太多人都想多了,带病人群如此庞大,这么一大块肥肉,保险公司怎么舍得放下,都会有专门的产品或除外承保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而且,如实告知,没有你们想象得那么难,如操作得当,也可以标准体承保。

1.做好预核保

所谓预核保,就是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报告提前交给保险公司,核保人员进行提前审核,从而获得核保结论,确认是否可以顺利投保。

进行预核保之后,我们就可以根据预核保的结果进行选择,如果你对结果不满意,不投保就行,选择另一家保险公司再看看。同时,在预核保过程中,客户并没有提交正式的保单,所以其结果不会作为正式投保依据,更不会留下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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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通过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的苦,相信带病投保的人都感同身受,如何在不隐瞒自身健康情况的前提下,正确通过核保,又不损失自身利益呢?


a.知无不言,不画蛇添足

在保险行业中有两种告知方式,即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

国内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即问什么答什么,别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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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意思就是:健康告知有的我就说,没问到的我可以不说。

比如:问你1年或2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2年开外的就不用说了

比如:是否患有甲状腺结节、乙肝、肿瘤、肺结核——鼻炎什么的他不感兴趣

比如:是否有未明确的肿瘤——诊断过的就如实说,医院都没去过的你也不知道呀

b.对“概括性”“未明确”条款说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保险法》第17条也说明: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简单来说:保险条款必须列举具体内容,是什么就是什么,模棱两可的话都是争议点,如果因此告上法庭,法官也会支持你。

c.核保先“智能”再“人工”

智能核保是优先选择,回答预设问题就能知晓是否能投保,而且一般都不需要先填身份证号码,就算不通过,也没有记录,去别家再试就行。

当然通过智能的,人工还是会有的,原则还是如实告知,没问就不要说。如果对自己没有信心,以同时向多家保险公司申请核保,再从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一家。

五、未如实告知的,如何补救?

购买保险产品时,可能因为一时疏忽或保险代理人误导导致消费者未及时进行“如实告知”,面对这些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消费者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告知”的方式,对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或忽略告知的内容进行补充。保险公司将针对消费者补充告知的内容重新审核,并给出保单继续有效、保单附条件继续有效、解除合同的决定。

希望所有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认真对待投保时的需要告知事项,认真遵守主动如实告知义务,避免事故发生后给理赔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法律纠纷。

写在最后

带病投保,理赔有风险,如实告知,不迷信“两年不可抗条款”,才能真正获得保险的保障,你自以为的小聪明,也许只是保险公司的陷阱罢了。


作者:@金鱼博士说保险,一个坚持做保险科普的人,教你买保险省一半的钱。关于保险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有问必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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