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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推定全损、委付

(代位追偿权的三个条件)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推定全损、委付  第1张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因为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

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所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委付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权属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

小站提醒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代位追偿权才会产生。

推定全损处理是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而只有通过委付保险公司才能取得物上代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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