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华
在今年的连续高温下,户外工作者中暑身亡的悲剧屡次发生。中暑在保险合同中属于“疾病”还是属于“意外伤害”?如果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该不该赔?上海金融法院日前披露一起案件,用事实和判案对此类争议性话题进行了诠释。主审法官认为,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认识到,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险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是:李师傅在高温天气中工作中暑身亡,此前,企业为李师傅投保了4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保险公司却以中暑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中约定的“疾病”范畴而不予赔偿。法院认定,李师傅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对保险公司认为中暑属于“疾病”范畴而不予赔偿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师傅的家属支付保险金4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医学专业角度看,中暑被列入医学教科书当中,当然属于疾病。其实,高空坠落导致的外伤、火灾导致的烧伤、自然灾害导致身体受伤等,都和中暑一样属于疾病,只不过这些疾病由意外伤害导致,病因和其他疾病有所不同。但病因不同,既不影响疾病的诊断,更改变不了意外伤害这个本质。因此,高温导致中暑和高空坠落导致的外伤、火灾导致的烧伤等一样,都不应被排除在意外险的理赔范围之外。
法院的这次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具有指导意义。比如,意外险保险合同将“疾病”当做责任免除事项之一,其实是一种不严谨的表述,其本意应该是,免除非意外导致的疾病的理赔责任,如患者自身所患慢性病等,却不应将意外导致的疾病排除在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因此,应该为免责条款当中的“疾病”,加上一个合适的限定词,若如此,此类争议或可避免。
一些人之所以不把中暑当做“意外伤害”来看待,是因为他们不把极端高温天气当做自然灾害。当遭遇台风、冰冻、洪涝、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时,无论社会组织,还是用工单位、个人等,都能引起高度重视,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但对于高温天气则不同,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通常都表现得不太在意,比如缺乏应急预案或内容不够全面,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事实上,一次高温天气导致的“热死人”事件,不比其他自然灾害导致的伤亡更小。
中暑算“意外伤害”、极端高温天气属于自然灾害,这类认知不仅要在商业保险、劳动保障等方面得到普及和强化,而且还应该在应急处置、日常工作与生活安排等方面得以体现。唯如此,战高温才会具备所必备的防灾意识与能力,从而将高温天气下的职工福利保障提至最高,将高温天气导致的人身伤害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