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车出现车祸时
会出现一定的经济纠纷
其中就包括保险公司
与当事人的赔偿款问题
如果这时候
当事人忘记了投保的保险公司
打错了电话
这是否会影响到赔偿?
近日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所有的家庭自用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8日时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2021年8月8日,原告将该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2021年10月18日,原告朋友驾驶原告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于2021年10月18日8点12分向A保险公司进行报案,A保险公司客服告知驾驶员事故车辆本年度未在其公司投保。驾驶员遂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2021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案外人魏某某联系B保险公司理赔查勘员,B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原告未向交警报案,未拨打官方报险电话报险为由告知原告不能赔付。
另查明,2021年10月18日事故发生时,原告父亲去世,由其朋友驾驶该车辆去往墓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处理父亲下葬事宜无暇顾及车辆发生事故,忘记2021年的商业保险已由A保险公司转为B保险公司。所以告知驾驶员向A保险公司报案。料理完父亲后事,才查找到车辆保险单,并向B保险公司报险。但B保险公司却以未通过交警出具责任认定、未拨打官方报险电话为由拒绝理赔。2021年11月11日,原告支出维修费20140元。
受理案件后,通辽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A保险公司进行报险,按照常人理解如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不会主动报险,故应排除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又因原告当时忙于父亲下葬事宜无暇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忘记机动车商业保险已由A保险公司转至B保险公司投保,遂导致司机向A保险公司报险。因原告家庭遭遇亲人去世,无暇处理交通事故的心情常人能够理解。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原告个人,均应共同维护公序良俗,共同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生养死葬、追思亲人是善良风俗、传统美德的发扬。B保险公司虽未在第一时间接到报险,但亦应考虑到原告失去亲人的不幸,体现出企业应有的人文关怀,妥善处理该起事故。综上,原告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现已维修完毕,B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通辽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事故的真实性,根据驾驶员的陈述及其向A保险公司报险的通话录音、被上诉人父亲安葬证明、事故车辆此前一直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可以认定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事故发生当日,正是被上诉人父亲安葬之日,其暂缓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符合人之常情。且被上诉人在次日已经积极联系B保险公司解决理赔事宜,不存在故意拖延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虽未报警及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报险电话报险,但已联系上诉人进行查勘定损,上诉人知晓事故发生的事实,不能仅以未报警及未拨打官方报险电话为由拒赔。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法官提示
单方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险,向保险公司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若选择快速理赔方式,需向保险公司确定是否需要通过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除此之外,尽量保留报险时的通话录音,以备在发生纠纷时使用;如果是双方事故,有人员受伤或车损严重,应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人员救治,然后拨打122进行报警,最后拨打保险公司报险电话,保证人员得到救治、损失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