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5民初70257号民事判决书
事情经过:
2020年1月2日,刘某在国华人寿给自己投保重疾险一份,保额30万,30年缴费
2020年1月12日,刘某在公司的例行体检中查出甲状腺异常
2020年4月22日,刘某至华东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随即住院,出入院记录记载:“主诉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1年……患者2019年因体检查甲状腺彩超发现甲状腺结节……”
后在该医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
2020年6月19日,刘某提出理赔申请。
2020年7月17日,国华人寿出具拒赔,原因是2019年患者有检查出甲状腺结节,涉及未如实告知,为此退还保费,并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审理:
案件焦点:刘某投保时对自身甲状腺结节状况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 第一,华东医院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载明的“主诉”和“入院情况”不同于医院检查或诊断结果。
一般来说,此类信息是医生在患者陈述自身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后记录形成的,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其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
- 第二,原告对该记录出现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刘某在法庭如下陈述:当天4月22日去医院办理入院时,医生问其什么时候发现的甲状腺结节,其没有出示体检报告,只是口头回答“春节之前检查发现的”。该次体检应属于公司“2019年度”体检,而这次体检原告实际参加时间是2020年1月12日。
病历中显示主诉“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1年”和“2019年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系医生自行得出的结论,自己在2019年没有做过任何体检或医院的甲状腺检查。2018年公司组织体检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3日,当时公司体检福利只针对入职满10个月以上的员工,而原告当时入职没有满10个月,所以没有参加2018年度体检。
- 为此,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李某在投保前就被检查出甲状腺结节,所以不涉及未如实告知。
判处保险公司需要正常赔偿。
法官后语:
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与投保相关的情况。实践中,经常有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就诊记录中“患者主诉”内容证明被保险人病史情况。相关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本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第一,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记录对患者的疾病情况一般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由于制作病历的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的直接见证者和实施者,加之医学的高度专业性,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会客观、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史、诊疗过程和身体状况,对患者疾病情况的记录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第二,用于证明病情时,病历记录中“患者主诉”部分应与其他内容作适当区分。实践中,该部分内容一般是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病情,医护人员作适当整理后记录形成的,不同于体格检查、疾病诊断、治疗措施、出院情况等内容,其准确性受到病人陈述、医护人员理解和书写等因素影响,在用于证明疾病情况时应作一定区分。
第三,病历“患者主诉”内容对疾病情况的证明力需结合案件其他情况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同时段其他医院就诊记录情况,认为被告仅凭上述病历“患者主诉”记载的内容,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投保前巳明知自已患有甲状腺疾病,故对相关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经纪人说:
在以前销售保险的时候,尤其是卖老年人保险的时候,我是最为担心的。即使被保险人很明确自己以前没有住过院或者体检出异常,我也担心。
担心的就是这个地方:患者主诉。就医的时候,老人很容易说错话,比如说自己高血压多少年了,风湿多少年了……虽然从未就医过,但是老人自己觉得身体不好,就会误以为自己已经得病了。
大家说,这时候如果病历上写了个高血压病史多少年,而当初投保时却说没有高血压,此时该怎么赔?
虽然这次法院判赔了,但是我现实是曲折的,大部分保险公司面临这种情况都会先拒赔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