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借款
将父亲的轿车抵押给借款人
奈何借款还不上
借款人不返还车辆
这可怎么办
2015年9月,陈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将该车暂时停放在其儿子小陈住处。因小陈急需用钱,遂陆续向吴某借款共计4.5万元,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抵押借款协议、逾期变卖委托书以及借条,并将该车交给吴某用做抵押,吴某在明知车辆非小陈所有的情况下,仍接收了该轿车。
陈某知道后,多次要求吴某返还车辆,可吴某却以其儿子小陈尚未还款为由不同意将该车返还,陈某无奈将吴某诉至法院。
经将乐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属于陈某所有,其儿子小陈无权处分,且陈某本人并未在“逾期变卖委托书”上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同意其子将该车抵押借款,吴某明知小陈是非车辆产权人,仍接受该车,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陈某有权追回该车。遂判决吴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轿车返还给陈某。
判决生效后,吴某不履行返还义务,还将车子藏匿,陈某多次寻找无果。2022年4月,陈某向将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吴某,并通知其限期将车子交付法院,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可吴某态度强硬,仅把汽车钥匙交予法院,以“抵押借款”为由,要求小陈还清借款才将车辆予以交付,并拒收法院的相关材料。
执行法官遂请求交警部门予以协助,寻找该车辆近期的活动轨迹。同时,组织执行干警到吴某住处周围展开“地毯式”搜索。就在此时,一处阴暗封闭的车库引起了干警注意,干警立刻通知小区物业开锁搜查。经查,陈某的车辆就停放在该车库内。
法官立刻通知陈某赶往现场确认。由于该车辆停放时间过长,已无法启动,且右前车轮也被上锁,干警遂联系修车师傅到场,进行检修,待汽车正常启动后,和陈某一同返回法院,签署车辆移交确认书,交付车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中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本案中,陈某为车辆的所有人,其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且不具有不能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要为自己的所有行为独立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向他人或金融机构借款的,应当由子女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陈在陈某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辆抵押给吴某,即使双方为父子关系仍属于无权处分。且小陈并非该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事先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在了陈某名下,吴某明知是非车辆产权人在“逾期变卖委托书”上签字仍接受该车,因此吴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法律效力,陈某有权追回该车辆,吴某不能以未偿还借款、父子关系等理由拒绝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文稿来源:将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