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
个人所得税法定减征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2
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享受“残孤烈”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呢?
答
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均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问3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
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3】1号)规定,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问4
我是一名残疾人,年度中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我该如何计算我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呢?
答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取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证件的,应自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的相关证件的当月起计算其该年度可享受减免税额。
问5
本市减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
本市自2005年起按照“三年一定”的方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实施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问6
我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两种身份,可以双倍享受吗?
答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政策链接
【政策】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