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史传芝)上个月春节假期加班了,怎么计算每天的加班工资?计算日工资的时候,每个月要按照多少天来折算?3月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让大家容易迷惑的两个数字,20.83天和21.75天有什么区别?20.83天是月工作日,主要用于计算医疗期(病假)、制度工作时间等。21.75天是月计薪天数,用于计算各类假期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
它们是这样计算的: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20.83天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比如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天就算医疗期满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因为劳动者无需在休息日、节假日请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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