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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消费退款)维权案例 | 未成年人擅自消费 消保委助力退款

(未满十八岁消费退款)维权案例 | 未成年人擅自消费 消保委助力退款  第1张

事件回顾

近日,陈女士向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反映,称自己11岁的儿子陆续从家中偷拿了3000元钱,在康山所街道某副食店消费数次购买了奥特曼卡片。家长发现家里多了一堆卡片,在反复询问下,孩子说出了实情。于是陈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款,遭到了商家的拒绝。在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找到了康山分会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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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和消费者的诉求。调解会上,陈女士认为商家在售卖过程中不但没有制止11岁的孩子消费,还诱导孩子多次从家中偷拿出钱来购买卡片。而商家则表示这些奥特曼卡片也有可能是在其他店内购买的。


调解现场,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指出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在店内多次大额消费,商家并未制止,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没有履行监护作用,双方都有责任。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退还卡片,商家补偿消费者15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本案中,对未成年人擅自消费的行为,监护人和商家都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消费警示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在此提醒:


经营者应履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一是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二是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家长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监管责任。加强对子女教育,帮助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



来源 |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

编辑 | 戴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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