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将自有的办公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缴纳契税后办理了该办公楼的过户登记。丙公司为甲公司债权人,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为依据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协议,办公楼仍归甲公司所有。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将办公楼变更登记为甲公司名下。
问题:在此情形下,乙公司已缴纳的契税,可以申请退还吗?
有人认为,乙公司无权申请退还。理由如下:《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该条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上述案例中,乙公司缴纳契税后,办公楼已经过户登记到该乙公司名下,故不符合申请退还的条件了,故乙公司无权申请退还。
有人认为,乙公司有权申请退还,因为乙公司原来获得的办公楼,后来又被法院判决撤销,实际没有获得办公楼所有权了,当然不应该缴纳契税,已经缴纳的契税,当然应该退还。其法条依据是《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该条规定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乙公司实际没有“承受”到办公楼的所有权,当然不是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契税是不应该缴纳的,当然应该退还。
本律师认为,根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精神,乙公司有权申请退还。《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一种申请退还的情形,但并不是只有该种情形才能申请退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该条文又规定了三种申请退税的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适用于上述案例中乙公司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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